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417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5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