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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欣欣海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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