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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1月25日皇家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 ││├─┼─────────┼─────────┼──────┼───────┼──────┼──┤│1│沈俊達即立達實業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20日 │ 85,250元 │ NC0000000 │ ││ │ │限公司七堵分行 │ │ │ │ │├─┼─────────┼─────────┼──────┼───────┼──────┼──┤│2│沈俊達即立達實業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28日 │ 85,250元 │ NC0000000 │ ││ │ │限公司七堵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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