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94年1月25日皇家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修丕龍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 │ │ ├─┼─────────┼─────────┼──────┼───────┼──────┼──┤ │1│沈俊達即立達實業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20日 │ 85,250元 │ NC0000000 │ │ │ │ │限公司七堵分行 │ │ │ │ │ ├─┼─────────┼─────────┼──────┼───────┼──────┼──┤ │2│沈俊達即立達實業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28日 │ 85,250元 │ NC0000000 │ │ │ │ │限公司七堵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