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鴻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鴻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堵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NC六六二五六五號支票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聞紙94年4月4日自由時報57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56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木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