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鴻基報關有限公司 統一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建清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鴻基報關有限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93年6月8日 │33,485元 │AE0000000 │ │ │ │司 │公司基隆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