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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鴻基報關有限公司
聲請人
統一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鴻基報關有限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93年6月8日 │33,485元 │AE0000000 │ ││ │司 │公司基隆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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