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佩珠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尚億企業社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柒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 │葉健城 │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 │ │ │ │ │ │ │型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