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已於9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3年8月31日 │7,474元 │MI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