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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請人
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已於9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3年8月31日 │7,474元 │MI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明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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