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4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1446號
- 原告
- 金泰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玖川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列 丙○○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保證書影本作為本件有以由本院為專屬的合意管轄法院之證明,惟其上僅有被告丙○○個人名義之簽名及指印,無其他兩造當事人之印章或代表人簽章,自難認係兩造由本院為專屬的合意管轄法院之文書證明,而被告玖川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丙○○住所地均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84號1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