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金山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即抗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5年聲字第8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5年聲字第8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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