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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金山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5年聲字第8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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