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原告與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書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
樓
原告與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書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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