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1號
樓
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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