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林李達
- 當事人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樓、與相對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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