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臺灣煤礦博物館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