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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臺灣煤礦博物館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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