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鍾賢斌 律師
- 被告
- 琨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3號7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而依兩造所定工程合約第十八條之二約定,兩造間因系爭合約所生一切爭議,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揭合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