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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被   告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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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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