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4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2月2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原創科技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4年6月20日 │75,600元 │ZK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和平分行│ │ │ │ │├──┼───────┼────────┼──────┼─────┼──────┼──┤│002 │大碩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 │384,300元 │KLB0000000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