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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世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2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一 │利豐交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8月15日 │新臺幣4,71│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企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9,777元   │          │                             │              │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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