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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展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之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6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2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5年2月8日民眾日報廣告A11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2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滿客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12月31日│3,865元 │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暖暖│ │ │ │ ││ │ │分社 │ │ │ │ │├──┼───────┼────────┼──────┼─────┼──────┼──┤│002 │滿客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12月31日│6,980元 │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復興│ │ │ │ ││ │ │分社 │ │ │ │ │├──┼───────┼────────┼──────┼─────┼──────┼──┤│003 │楊秀娟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30日│1,130元 │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中華│ │ │ │ ││ │ │路分社 │ │ │ │ │├──┼───────┼────────┼──────┼─────┼──────┼──┤│004 │陳美珠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12月15日│5,900元 │0000000 │ ││ │ │二信用合作社中正│ │ │ │ ││ │ │分社 │ │ │ │ │├──┼───────┼────────┼──────┼─────┼──────┼──┤│005 │施木村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94年12月15日│3,800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行 │ │ │ │ │├──┼───────┼────────┼──────┼─────┼──────┼──┤│006 │呂芳寶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4年12月15日│1,26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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