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欣格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下同)95年3月8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江美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大高熊育樂股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0日 │39,600元 │KL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