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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1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1585號

債權人
祥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祥立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影本,債權人於民國95年8月25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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