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陳肇嘉即中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 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