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陳肇嘉即中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