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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玉珮

  • 上訴人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肇嘉 (即中南海小吃店)因95年度勞訴 字第18號給付賠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5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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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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