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百祿律師
- 被告
-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柯士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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