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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告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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