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