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嘉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瑞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