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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嘉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瑞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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