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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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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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