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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北原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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