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北原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