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7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70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祥正聯合事業有限公司即祥正聯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潘英陽」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