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27號
- 原告
- 永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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