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6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62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福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之5號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福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福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