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69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來(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本院於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被告於85年9月間冒用原告信用卡用戶即第三人倪靜嫺名義 ,向原告申領補發信用卡後,持用所冒領信用卡消費,其事實詳如附件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所示,金額 達如主文第1項,原告並已賠付上開款項,因予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1件為證,並經本調閱上開刑卷宗相關事證,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可信為真實。 四、原告勝訴之實體法上依據 原告對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定遲延利自請求權。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 告之。 六、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蔚菁 附件:本院 95年度訴字第316號刑決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偽造之「倪靜嫺」署押總計壹佰柒拾伍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緣甲○○係倪靜嫺之胞姐;乃甲○○因一時缺錢花用,竟萌生行使偽造私文書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暨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向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 ㈠先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倪靜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脫離本人持有之機會,予以侵吞入己(未據起訴;且已逾追訴權時效);繼而持之於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時、地,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20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嗣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㈠編號1 至8 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 ㈡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無故開拆暨隱匿倪靜嫺封緘信封之方式,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倪靜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竊為己有(未據起訴;且未據倪靜嫺告訴),再於該信用卡背面偽造倪靜嫺署名1 枚而偽造私文書;繼而或持之於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時、地,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10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嗣如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㈠編號9 至18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或持之於附表五之㈠所示時間,操作如附表五之㈠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如附表五之㈠所示金錢。 ㈢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擅自取用倪靜嫺身分證並持以影印(用畢即歸還,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繼而佯以倪靜嫺名義,在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各1 枚,總計6 枚,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持交予如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以行使,以此方式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誤以「倪靜嫺」名義對之核發如附表二所示各該信用卡,再於如附表二信用卡背面偽造倪靜嫺署名各1 枚,總計6 枚,而連續6 次偽造私文書並先、後以下列方式行使主張: ⒈或於附表四之㈡所示時、地,出示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㈡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㈡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98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㈡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嗣如附表四之㈡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㈡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或於附表五之㈡所示時間,持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五之㈡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玉山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玉山銀行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金錢。 ⒉於附表五之㈢所示時間,持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五之㈢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玉山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玉山銀行如附表五之㈢所示金錢。 ⒊或於附表四之㈢所示時、地,出示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㈢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㈢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6 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㈢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㈢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嗣如附表四之㈢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㈢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或於附表五之㈣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五之㈣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表五之㈣所示金錢。或於附表六之㈠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對花旗銀行代償欠款,使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行員陷於錯誤,誤依甲○○之指示操作代償,使甲○○得以藉此詐騙取得相當於代償金額之財物。 ⒋或於附表四之㈣所示時、地,出示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㈣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㈣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12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㈣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㈣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萬泰商業銀行。嗣如附表四之㈣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㈣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或於附表五之㈤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五之㈤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萬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萬泰商業銀行如附表五之㈤所示金錢。 ⒌於附表四之㈤所示時、地,出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㈤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㈤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9 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㈤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㈤所示之特約商店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嗣如附表四之㈤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㈤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 ⒍或於附表四之㈥所示時、地,出示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購買各項與附表四之㈥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以如附表四之㈥所示方式,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總計5 枚,以此方式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如附表四之㈥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如附表四之㈥所示之特約商店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嗣如附表四之㈥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果因而陷於錯誤,並先、後交付甲○○與附表四之㈥編號所示刷卡金額等值之商品;甲○○則以此方式連續詐騙取財得逞。或於附表五之㈥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操作如附表五之㈥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萬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萬泰商業銀行如附表五之㈥所示金錢。或於附表六之㈡所示時間,持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對玉山銀行代償欠款,使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知情之行員陷於錯誤,誤依甲○○之指示操作代償,使甲○○得以藉此詐騙取得相當於代償金額之財物。 ㈣於附表三所示時、地,擅自取用倪靜嫺身分證並持以影印(用畢即歸還,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繼而佯以倪靜嫺名義,在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各1 枚,總計2 枚,連續偽造私文書並先、後持交予如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以行使,以此方式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誤以「倪靜嫺」名義對之核發如附表三所示各該現金卡,再分別持以連續為下列詐欺犯行: ⒈於附表七之㈠所示時間,持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操作如附表七之㈠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萬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萬泰商業銀行如附表七之㈠所示金錢。 ⒉於附表七之㈡所示時間,持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操作如附表七之㈡所示各該自動存提款設備(自動櫃員機),以假藉「倪靜嫺」名義之不正方式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而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如附表七之㈡所示金錢。 二、案經被害人倪靜嫺訴由(倪靜嫺僅提出偽造文書及詐欺告訴)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參見本院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倪靜嫺、證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之情節(參見本院審判筆錄)相符,並有如附表九所示之相關資料在卷暨如附表十所示之信用卡6 枚扣案可佐,堪認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冒告訴人倪靜嫺名義,填寫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並提交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以主張行使,核其自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是其性質,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倘持以在特約商店刷卡以主張行使,當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查消費商店一式三聯(第一聯持卡人存根、第二聯商店存根、第三聯收單存根)或一式二聯(無前揭第三聯)之簽帳單,其中「持卡人存根聯」係供持卡人留存;「商店存根聯」則係供特約商店留存,俾其日後對帳能有所據;至「收單存根聯」則係表示持卡人同意,一經按照信用卡使用契約刷卡消費,即有依照刷卡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義務,特約商店得據此向收單銀行、發卡銀行表示持卡人消費證明之私文書。換言之,以信用卡作為支付方法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者,係一式三聯,抑或一式二聯簽帳單,持卡人一經在特約商店已填妥(或已繕印妥)交易標的暨交易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該簽帳單之各聯,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而不因其用途不同致有差異(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以言,倘行為人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而表示該人消費之證明並持以行使,所觸犯者,即應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無誤。又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抑或一式二聯,持卡人通常僅於第一聯簽署其姓名,並藉複寫之便,使該簽帳單第二聯、第三聯同時有其姓名之顯現;惟特約商店所使用者,倘係電子簽單,則因電子簽單僅商店存根聯需由持卡人簽名,是其持卡人存根聯上,並無持卡人簽名之複寫。 ㈡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特約商店因誤信行為人乃真正持卡人,致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項財物之交付,當使特約商店喪失其持有而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對特約商店而言,自屬損害,特約商店即為被害人。又就令特約商店可另向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致其全體財產不生減損,然特約商店按諸契約約定,既恆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核發信用卡之人」交付特定財物(刷卡購物)之義務,縱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項款以後,並未依其與發卡銀行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在限期以內,對發卡銀行清償該項款,致發卡銀行受有損害(發卡銀行亦為被害人),然行為人因上開刷卡消費行為所詐得者,仍係特約商店交付之財物本身,而非利益;更何況,行為人利用上揭方式行詐騙之實,其主觀上之犯意,亦應為詐取所購買之貨物,而非冀圖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再參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實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而非發卡銀行行員,特約商店復因此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則自應認為行為人之所為,係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非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至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代償(本案情節,均係被告藉倪靜嫺名義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以主張行使之際,一併為代償申請之意思表示),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申辦名義人,為代行為人清還欠款而交付一定之金錢,此一過程,核亦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無殊;蓋行為人施詐之對象,實乃發卡銀行(即代償銀行),而非受償銀行,且行為人因代償申辦所詐得者,亦係發卡銀行為代行為人清還欠款所交付之金錢本身,就令發卡銀行並非將金錢撥入行為人帳戶,再由行為人自行清償,而係逕自代行為人對受償銀行為項款之償還,行為人所詐得者,仍非「其得以對受償銀行免付款之利益」;更何況,行為人利用上揭方式行詐騙之實,其主觀上之犯意,亦應為詐取發卡銀行(代償銀行)因代償而交付之金錢,而非冀圖受償銀行免除其付款責任之利益,是行為人除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並無另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名之餘地。末查,行為人冒他人名義申辦現金卡或信用卡,並持該現金卡或信用卡向發卡銀行預借現金,核其所詐得者,既係他人之「有體財物」(金錢本身),則其所觸犯者,當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㈢核被告如本判決事實欄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本案被告所詐欺取得者,無論是特約商店所交付之物品,抑係發卡銀行所代償之現金,乃至其以倪靜嫺名義向發卡銀行所預借之現金,核其本質,均屬有形財物之本體,此業據本院論述如前;乃起訴意旨未慮及此,逕認被告此部分之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罪,容有不當,惟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同一,爰職權變更其起訴法條。被告偽造私文書(在信用卡背面簽名、在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簽名、在消費簽帳單上簽名)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又被告偽造「倪靜嫺」署押之行為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犯行暨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類,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係以侵占(未據起訴且已逾追訴權時效)、竊盜(未據告訴且未據起訴)或冒「倪靜嫺」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方式,或以「倪靜嫺」名義刷卡消費,或以「倪靜嫺」名義預借現金,或以「倪靜嫺」名義使銀行代償其債務,而取得相當於代償金額之金錢,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等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四之㈢編號5、6及如附表四之㈥編號5 所載行為,雖未據起訴,然此與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亦為起訴效力之所及,而為本院所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時值青年,竟不思努力工作以換取金錢財物,妄想以如附表所示方式不勞而獲,觀念偏差,實不宜輕處,惟慮及被告犯後已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純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復已深表悔悟,經此科刑宣告,信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㈦被告以如本判決事實欄方式所偽造之「倪靜嫺」署押總計175 枚(即在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倪靜嫺」簽名各1 枚,總計7 枚;在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倪靜嫺」簽名各1 枚,總計8 枚;以附表四之㈠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30枚;以附表四之㈡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98枚;以附表四之㈢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6 枚;以附表四之㈣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12枚;以附表四之㈤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9 枚;以附表四之㈥方式簽帳消費偽造之「倪靜嫺」簽名總計5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十所示之扣案信用卡6 枚,固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惟按諸金融機構常見約款,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包括信用卡、現金卡等),原則上,均屬金融機構所有(參見大部分金融機構核發金融卡之背面約款記載),是本院自無宣告沒收如附表十所示之扣案信用卡之法律依據(惟其卡背所偽造之倪靜嫺署押,則均經本院諭知沒收如前),併此指明。 ㈧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於85年9 月14日,冒倪靜嫺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暨持該信用卡於附表八編號1 至66所示時、地,購買各項與附表八編號1 至66所示刷卡金額等值商品(品名、數量均不詳),並於欲結帳付款時,佯稱係「倪靜嫺」本人,在簽帳單上偽造倪靜嫺之署名,以此方式連續66次偽造私文書,並先、後將該簽帳單持交予各該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倪靜嫺、各該特約商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按:被告此部分行為倘若成立詐欺犯罪,則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而非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參見前述)云云。然查,上開信用卡1 枚,實乃告訴人倪靜嫺本人親簽信用卡申請書後,持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申辦取得,至如附表八編號1 至66所示之各筆消費,亦係由告訴人倪靜嫺持上開信用卡所親為,此均經證人即告訴人倪靜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綦詳(本院卷第196-204 頁);兼以遍核警詢、偵訊筆錄,亦未見告訴人倪靜嫺曾有「被告冒名申辦上開信用卡暨如附表八編號1 至66所示各筆消費均係被告冒名持卡盜刷」之相關指證,是本院誠不知起訴意旨所憑以論核此部分犯行之具體事證究竟何在。按犯罪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為我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茲起訴意旨所稱之此部分事實,既已不能證明,則本應就此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已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為有罪之前揭部分,或有連續犯,或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就此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被告藉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或竊盜之方式所取得之信用卡(編號2 所示之卡片背│ │面偽簽「倪靜嫺」之署名1 枚) │ ├─┬────┬────┬────┬────┬─────┬───────┤ │編│取得時間│取得地點│發卡銀行│卡 號│取得方式 │備 註│ │號│ │ │ │ │ │ │ ├─┼────┼────┼────┼────┼─────┼───────┤ │1 │90年3 月│基隆市泰│台新國際│00000000│趁被害人倪│⑴未據起訴。 │ │ │中旬某日│安路71號│商業銀行│00000000│靜嫺將左列│⑵涉犯法條:刑│ │ │ │之甲○○│ │ │信用卡遺留│ 法第337 條。│ │ │ │住處 │ │ │在其住處而│⑶甲○○持卡盜│ │ │ │ │ │ │脫離本人持│ 刷如附表四之│ │ │ │ │ │ │有之機會,│ ㈠編號1 至8 │ │ │ │ │ │ │予以侵吞入│ 所示物品後,│ │ │ │ │ │ │己。 │ 旋因倪靜嫺查│ │ │ │ │ │ │ │ 悉上情而向其│ │ │ │ │ │ │ │ 索回左列信用│ │ │ │ │ │ │ │ 卡;又左列信│ │ │ │ │ │ │ │ 用之有效期限│ │ │ │ │ │ │ │ ,因俟92年12│ │ │ │ │ │ │ │ 月即行屆滿,│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 銀行遂於92年│ │ │ │ │ │ │ │ 10月間,另對│ │ │ │ │ │ │ │ 倪靜嫺寄發如│ │ │ │ │ │ │ │ 下列編號2 所│ │ │ │ │ │ │ │ 示信用卡1 枚│ │ │ │ │ │ │ │ ,乃倪靜嫺猶│ │ │ │ │ │ │ │ 未及開拆使用│ │ │ │ │ │ │ │ ,如編號2 所│ │ │ │ │ │ │ │ 示信用卡旋遭│ │ │ │ │ │ │ │ 甲○○以編號│ │ │ │ │ │ │ │ 2 所示方法據│ │ │ │ │ │ │ │ 為己有。 │ │ │ │ │ │ │ │⑷依刑法第80條│ │ │ │ │ │ │ │ 第1 項第5 款│ │ │ │ │ │ │ │ 規定,此部分│ │ │ │ │ │ │ │ 犯罪已逾追訴│ │ │ │ │ │ │ │ 權時效。 │ ├─┼────┼────┼────┼────┼─────┼───────┤ │2 │92年11月│基隆市七│台新國際│00000000│先以卡片毀│⑴未據起訴。 │ │ │間某日 │堵區明德│商業銀行│00000000│損為由,請│⑵涉犯法條:刑│ │ │ │一路180 │ │ │台新國際商│ 法第315 條、│ │ │ │號 │ │ │業銀行補發│ 第320 條第1 │ │ │ │ │ │ │新卡,再於│ 項。 │ │ │ │ │ │ │台新國際商│⑶左列信用卡係│ │ │ │ │ │ │業銀行寄發│ 供甲○○盜刷│ │ │ │ │ │ │新卡至左列│ 信用卡或預借│ │ │ │ │ │ │地點予被害│ 現金使用。 │ │ │ │ │ │ │人倪靜嫺時│⑷左列信用卡業│ │ │ │ │ │ │,趁被害人│ 於案發後經查│ │ │ │ │ │ │倪靜嫺未注│ 扣在案(參見│ │ │ │ │ │ │意之機會,│ 本院卷第37頁│ │ │ │ │ │ │無故開拆暨│ 之勘驗筆錄)│ │ │ │ │ │ │隱匿他人封│ 。 │ │ │ │ │ │ │緘信函(未│⑸依刑法第319 │ │ │ │ │ │ │據告訴)並│ 條、第324 條│ │ │ │ │ │ │竊為己有(│ 規定,此部分│ │ │ │ │ │ │未據告訴)│ 犯罪須告訴乃│ │ │ │ │ │ │。 │ 論。 │ └─┴────┴────┴────┴────┴─────┴───────┘ 【附表二】 ┌───────────────────────────────────┐ │被告冒名申辦之信用卡(卡片背面各偽簽有「倪靜嫺」之署名1 枚,總計6 枚)│ ├──┬──────┬───────┬───────┬─────────┤ │編號│申 辦 時 間 │發 卡 銀 行│卡 號│備 註│ ├──┼──────┼───────┼───────┼─────────┤ │1 │90年3月21日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或供倪│ │ │(起訴書誤載│ │07 │ 淑茹盜刷消費使用│ │ │其申辦時間為│ │ │ 或供甲○○預借現│ │ │「90年4月3日│ │ │ 金使用(至如編號│ │ │」;參見起訴│ │ │ 2 所示信用卡,則│ │ │書附表一編號│ │ │ 專供甲○○預借現│ │ │2) │ │ │ 金使用)。 │ │ │ │ │ │⑵左列信用卡業已在│ │ │ │ │ │ 不詳時、地遺失而│ │ │ │ │ │ 未據扣案。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10│ │ │ │ │ │ 頁)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 │ │ │ │ 1紙(同上卷第39 │ │ │ │ │ │ 頁) │ │ │ │ │ │③玉山銀行信用卡事│ │ │ │ │ │ 業處95年3月8日玉│ │ │ │ │ │ 山卡(風)字第 │ │ │ │ │ │ 06022719號函(同│ │ │ │ │ │ 上卷第44頁) │ ├──┼──────┼───────┼───────┼─────────┤ │2 │92年8月20日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係專供│ │ │(未據起訴)│ │01 │ 甲○○預借現金使│ │ │ │ │ │ 用(至如編號1 所│ │ │ │ │ │ 示信用卡,則或供│ │ │ │ │ │ 甲○○盜刷消費使│ │ │ │ │ │ 用或供甲○○預借│ │ │ │ │ │ 現金使用)。 │ │ │ │ │ │⑵左列信用卡業於案│ │ │ │ │ │ 發後經查扣在案(│ │ │ │ │ │ 參見本院卷第37頁│ │ │ │ │ │ 之勘驗筆錄)。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10│ │ │ │ │ │ 頁)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 │ │ │ │ 1紙(同上卷第39 │ │ │ │ │ │ 頁) │ │ │ │ │ │③玉山銀行信用卡事│ │ │ │ │ │ 業處95年3月8日玉│ │ │ │ │ │ 山卡(風)字第 │ │ │ │ │ │ 06022719號函(同│ │ │ │ │ │ 上卷第44頁) │ ├──┼──────┼───────┼───────┼─────────┤ │3 │91年10月11日│友邦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或供倪│ │ │ │股份有限公司 │06 │ 淑茹盜刷消費使用│ │ │ │ │ │ 或供甲○○預借現│ │ │ │ │ │ 金使用。 │ │ │ │ │ │⑵左列信用卡業於案│ │ │ │ │ │ 發後經查扣在案(│ │ │ │ │ │ 參見本院卷第37頁│ │ │ │ │ │ 之勘驗筆錄)。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10│ │ │ │ │ │ 頁)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 │ │ │ │ 1紙(同上卷第47 │ │ │ │ │ │ 頁) │ │ │ │ │ │③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 │ │ │ │ 份有限公司95年3 │ │ │ │ │ │ 月3日友字第95030│ │ │ │ │ │ 300269號函1紙( │ │ │ │ │ │ 同上卷第250頁) │ ├──┼──────┼───────┼───────┼─────────┤ │4 │92年5月27日 │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或供倪│ │ │ │ │03 │ 淑茹盜刷消費使用│ │ │ │ │ │ 或供甲○○預借現│ │ │ │ │ │ 金使用。 │ │ │ │ │ │⑵左列信用卡業於案│ │ │ │ │ │ 發後經查扣在案(│ │ │ │ │ │ 參見本院卷第37頁│ │ │ │ │ │ 之勘驗筆錄)。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10│ │ │ │ │ │ 至10頁背面)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1紙 │ │ │ │ │ │ (同上卷第15 頁 │ │ │ │ │ │ ) │ ├──┼──────┼───────┼───────┼─────────┤ │5 │92年8月13日 │日盛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係專供│ │ │ │行 │07 │ 甲○○盜刷消費使│ │ │ │ │ │ 用。 │ │ │ │ │ │⑵左列信用卡業於案│ │ │ │ │ │ 發後經查扣在案(│ │ │ │ │ │ 參見本院卷第37頁│ │ │ │ │ │ 之勘驗筆錄)。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 │ │ │ │ │ │ 10頁)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 │ │ │ │ 1紙(同上卷第53 │ │ │ │ │ │ 頁) │ │ │ │ │ │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 95年3月7日日銀字│ │ │ │ │ │ 第0952I00000000 │ │ │ │ │ │ 號函(同上卷第 │ │ │ │ │ │ 245頁) │ ├──┼──────┼───────┼───────┼─────────┤ │6 │93年3月1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000│⑴左列信用卡或供倪│ │ │(起訴書誤載│行 │02 │ 淑茹盜刷消費使用│ │ │其申辦時間為│ │ │ 或供甲○○預借現│ │ │「93年2月19 │ │ │ 金使用。 │ │ │日」;參見起│ │ │⑵左列信用卡業於案│ │ │訴書附表一編│ │ │ 發後經查扣在案(│ │ │號6) │ │ │ 參見本院卷第37頁│ │ │ │ │ │ 之勘驗筆錄)。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信用卡影本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10│ │ │ │ │ │ 頁) │ │ │ │ │ │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 │ │ │ │ 1紙(94偵3403號 │ │ │ │ │ │ 卷第150至151頁)│ │ │ │ │ │ │ └──┴──────┴───────┴───────┴─────────┘ 【附表三】 ┌───────────────────────────────────┐ │被告冒名申辦之現金卡(其卡片背面並無簽名) │ ├──┬──────┬───────┬───────┬─────────┤ │編號│申 辦 時 間 │發 卡 銀 行│卡 號│備 註│ ├──┼──────┼───────┼───────┼─────────┤ │1 │92年5月27日 │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⑴左列現金卡係專供│ │ │ │ │ │ 甲○○預借現金使│ │ │ │ │ │ 用。 │ │ │ │ │ │⑵左列現金卡業於案│ │ │ │ │ │ 發前經甲○○剪卡│ │ │ │ │ │ 並棄置在不詳處所│ │ │ │ │ │ 。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萬泰商銀客戶交易│ │ │ │ │ │ 明細表1紙(94偵 │ │ │ │ │ │ 3403號卷第14頁)│ ├──┼──────┼───────┼───────┼─────────┤ │2 │93年5月21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000│⑴左列現金卡係專供│ │ │ │行 │ │ 甲○○預借現金使│ │ │ │ │ │ 用。 │ │ │ │ │ │⑵左列現金卡業於案│ │ │ │ │ │ 發前經甲○○剪卡│ │ │ │ │ │ 並棄置在不詳處所│ │ │ │ │ │ 。 │ │ │ │ │ │⑶相關卷證一覽: │ │ │ │ │ │①台新銀行現金卡交│ │ │ │ │ │ 易紀錄查詢表1紙 │ │ │ │ │ │ (94偵3403號卷第│ │ │ │ │ │ 142頁) │ │ │ │ │ │②台新銀行現金卡申│ │ │ │ │ │ 請書(本院卷第21│ │ │ │ │ │ 9 頁) │ └──┴──────┴───────┴───────┴─────────┘ 【附表四】 ㈠盜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 │財物 │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0年3月 │金城銀樓│64,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31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1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5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64,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2 │90年4月8│金城銀樓│27,0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1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5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27,000│ │ │ │ │ │ │元之金飾。 │ │ ├─┼────┼────┼────┼─────────┼────────┤ │3 │90年4月9│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2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5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4 │90年4月 │金城銀樓│5,40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6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2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6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5,400 │ │ │ │ │ │ │元之金飾。 │ │ ├─┼────┼────┼────┼─────────┼────────┤ │5 │90年4月 │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23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2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6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6 │90年5月9│家福股份│4,05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日 │有限公司│ │上偽簽「倪靜嫺」署│ 帳單1紙(94交 │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查411號卷第62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 頁) │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總計1 枚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4,050元之 │ │ │ │ │ │ │商品。 │ │ ├─┼────┼────┼────┼─────────┼────────┤ │7 │90年5月 │金城銀樓│4,86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0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帳單1紙(94交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查411號卷第62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 頁)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⑵簽帳單1紙(94 │ │ │ │ │ │存根聯(第二聯)、│ 偵3403號卷第19│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6頁)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包括簽名之複│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寫)總計3 枚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4,860 │ │ │ │ │ │ │元之金飾。 │ │ ├─┼────┼────┼────┼─────────┼────────┤ │8 │90年5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1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帳單1紙(94交 │ │ │ │一路32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查411號卷第62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 頁) │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使│ 總計1 枚 │ │ │ │ │ │,使店員誤被告為真│ │ │ │ │ │ │正持卡人而交付被告│ │ │ │ │ │ │相當於500元之商品 │ │ │ │ │ │ │。 │ │ ├─┼────┼────┼────┼─────────┼────────┤ │9 │93年2月8│惠康百貨│502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日 │股份有限│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公司─七│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89 │ │ │ │堵店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502元之商品。 │ │ ├─┼────┼────┼────┼─────────┼────────┤ │10│93年8月5│基隆市七│1,0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帳單1紙(94交 │ │ │ │一路152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查411號卷第95 │ │ │ │號「寶島│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 頁) │ │ │ │眼鏡行」│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總計1 枚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1,000元之 │ │ │ │ │ │ │商品。 │ │ ├─┼────┼────┼────┼─────────┼────────┤ │11│93年8月 │全國加油│942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4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5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942元之商品。 │ │ ├─┼────┼────┼────┼─────────┼────────┤ │12│93年10月│信華銀樓│26,500元│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9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7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8│ │ │ │ │ │26,500元之金飾。 │ 7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 枚 │ ├─┼────┼────┼────┼─────────┼────────┤ │13│93年10月│信華銀樓│26,500元│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1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7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8│ │ │ │ │ │26,500元之金飾。 │ 8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4│93年10月│信華銀樓│8,5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6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8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8│ │ │ │ │ │8,500 元之金飾。 │ 6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5│93年10月│年青人眼│1,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19日 │鏡直銷量│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販店(基│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8 │ │ │ │隆店)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9│ │ │ │ │ │1,000元之商品。 │ 0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6│93年10月│全國加油│7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29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8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700元之商品。 │ │ ├─┼────┼────┼────┼─────────┼────────┤ │17│93年11月│美晴服飾│645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2日 │店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8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8│ │ │ │ │ │645元之商品。 │ 4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8│93年11月│美晴服飾│84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台新銀行信用卡│ │ │2日 │店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交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查411號卷第98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頁)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簽帳單1紙(94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偵3403號卷第18│ │ │ │ │ │840元之商品。 │ 5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㈡盜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財物│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0年4月9│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5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2 │90年4月9│金城銀樓│48,6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5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48,600│ │ │ │ │ │ │元之金飾。 │ │ ├─┼────┼────┼────┼─────────┼────────┤ │3 │90年4月 │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1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5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4 │90年4月 │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1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6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5 │90年4月 │金城銀樓│5,40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6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6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5,400 │ │ │ │ │ │ │元之金飾。 │ │ ├─┼────┼────┼────┼─────────┼────────┤ │6 │90年4月 │金城銀樓│10,800元│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6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6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0│ │ │ │ │ │ │元之金飾。 │ │ ├─┼────┼────┼────┼─────────┼────────┤ │7 │90年6月9│金城銀樓│7,54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7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7,540 │ │ │ │ │ │ │元之金飾。 │ │ ├─┼────┼────┼────┼─────────┼────────┤ │8 │90年7月5│金城銀樓│4,64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7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4,640 │ │ │ │ │ │ │元之金飾。 │ │ ├─┼────┼────┼────┼─────────┼────────┤ │9 │90年8月 │金城銀樓│4,64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0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7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4,64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0│90年9月 │七堵鞋城│2,60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9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8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2,600 │ │ │ │ │ │ │元之商品。 │ │ ├─┼────┼────┼────┼─────────┼────────┤ │11│90年9月 │金城銀樓│3,75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4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8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3,75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2│90年9月 │金城銀樓│1,25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4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8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25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3│90年10月│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6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14│90年10月│三商行─│557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3日 │基隆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0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557元之商品。 │ │ ├─┼────┼────┼────┼─────────┼────────┤ │15│90年10月│康是美生│286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3日 │活藥粧店│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0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286元之商品。 │ │ ├─┼────┼────┼────┼─────────┼────────┤ │16│90年10月│金城銀樓│3,69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8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9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3,69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7│90年11月│金城銀樓│2,38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5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9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2,38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8│90年11月│金城銀樓│2,38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5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09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2,380 │ │ │ │ │ │ │元之金飾。 │ │ ├─┼────┼────┼────┼─────────┼────────┤ │19│90年11月│七堵鞋城│88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6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0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880元 │ │ │ │ │ │ │之商品。 │ │ ├─┼────┼────┼────┼─────────┼────────┤ │20│90年12月│金城銀樓│80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1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800元 │ │ │ │ │ │ │之金飾。 │ │ ├─┼────┼────┼────┼─────────┼────────┤ │21│90年12月│金城銀樓│7,14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0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7,140 │ │ │ │ │ │ │元之金飾。 │ │ ├─┼────┼────┼────┼─────────┼────────┤ │22│90年12月│金城銀樓│1,19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0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0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190 │ │ │ │ │ │ │元之金飾。 │ │ ├─┼────┼────┼────┼─────────┼────────┤ │23│91年1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30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24│91年1月 │寶島眼鏡│6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31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0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600元之商品。 │ │ ├─┼────┼────┼────┼─────────┼────────┤ │25│91年2月6│信華銀樓│8,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0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8,000元之金飾。 │ │ ├─┼────┼────┼────┼─────────┼────────┤ │26│91年2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1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27│91年2月 │寶島眼鏡│1,999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2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1,999元之 │ │ │ │ │ │ │商品。 │ │ ├─┼────┼────┼────┼─────────┼────────┤ │28│91年2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7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29│91年3月4│寶島眼鏡│6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6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30│91年3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1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31│91年3月 │信華銀樓│7,0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6日 │ │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0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7,000元之 │ │ │ │ │ │ │金飾。 │ │ ├─┼────┼────┼────┼─────────┼────────┤ │32│91年4月 │寶島眼鏡│1,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1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1,000元之商品。 │ │ ├─┼────┼────┼────┼─────────┼────────┤ │33│91年5月 │信華銀樓│7,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1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7,000元之金飾。 │ │ ├─┼────┼────┼────┼─────────┼────────┤ │34│91年5月 │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5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35│91年5月 │基隆市七│83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7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830元之商 │ │ │ │ │ │ │品。 │ │ ├─┼────┼────┼────┼─────────┼────────┤ │36│91年5月 │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5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37│91年6月9│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38│91年7月2│基隆市七│6,000元 │事先在收視戶自動轉│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堵區崇孝│ │帳扣款委託書上偽簽│ 1紙(94偵3403 │ │ │ │路6號「 │ │「倪靜嫺」署名1 枚│ 號卷第41頁) │ │ │ │吉隆有線│ │,以倪靜嫺名義委託│⑵自動轉帳扣款委│ │ │ │電視股份│ │玉山銀行將吉隆有限│ 託書1紙(本院 │ │ │ │有限公司│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 卷第49頁) │ │ │ │」 │ │收視項款直接辦理扣│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款,藉此方式以信用│ 1 枚 │ │ │ │ │ │卡扣繳6,000 元之電│ │ │ │ │ │ │視收訊費。 │ │ ├─┼────┼────┼────┼─────────┼────────┤ │39│91年6月9│基隆市七│5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5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40│91年8月 │基隆市七│82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9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820元之商 │ │ │ │ │ │ │品。 │ │ ├─┼────┼────┼────┼─────────┼────────┤ │41│91年8月 │寶島眼鏡│1,1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31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1,100元之商品。 │ │ ├─┼────┼────┼────┼─────────┼────────┤ │42│91年10月│三商行─│288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8日 │基隆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288元之商品。 │ │ ├─┼────┼────┼────┼─────────┼────────┤ │43│91年10月│惠康百貨│718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9日 │股份有限│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公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718元之商品。 │ │ ├─┼────┼────┼────┼─────────┼────────┤ │44│91年10月│三商行─│299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3日 │基隆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299元之商品。 │ │ ├─┼────┼────┼────┼─────────┼────────┤ │45│91年10月│基隆市七│74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3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740元之商 │ │ │ │ │ │ │品。 │ │ ├─┼────┼────┼────┼─────────┼────────┤ │46│91年10月│七堵鞋城│39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1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1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390元 │ │ │ │ │ │ │之商品。 │ │ ├─┼────┼────┼────┼─────────┼────────┤ │47│91年10月│七堵鞋城│1,08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1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2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包括簽名之複│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寫)總計3 枚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80 │ │ │ │ │ │ │元之商品。 │ │ ├─┼────┼────┼────┼─────────┼────────┤ │48│91年11月│基隆市七│88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0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880元之商 │ │ │ │ │ │ │品。 │ │ ├─┼────┼────┼────┼─────────┼────────┤ │49│91年11月│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9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50│92年1月2│三商行─│501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基隆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501元之商品。 │ │ ├─┼────┼────┼────┼─────────┼────────┤ │51│92年1月6│基隆市七│1,05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堵區明德│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一路238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號「互久│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股份有限│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公司」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1,050元之 │ │ │ │ │ │ │商品。 │ │ ├─┼────┼────┼────┼─────────┼────────┤ │52│92年2月8│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53│92年3月 │寶島眼鏡│9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0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1紙(94偵3403 │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1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9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54│92年3月 │寶島眼鏡│1,4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7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1紙(94偵3403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號卷第4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1,400元之商品。 │ │ ├─┼────┼────┼────┼─────────┼────────┤ │55│92年4月 │寶島眼鏡│9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6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1 紙(94偵3403│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號卷第42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9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56│92年5月 │七堵鞋城│1,140元 │在簽帳單(一式三聯│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22日 │ │ │)持卡人存根聯(第│ 1紙(94偵3403 │ │ │ │ │ │一聯)上偽簽「倪靜│ 號卷第42頁) │ │ │ │ │ │嫺」署名1枚,並藉 │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複寫之便,使該商店│ 上卷第212頁) │ │ │ │ │ │存根聯(第二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總計1 枚 │ │ │ │ │ │聯(第三聯)上亦同│ │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140 │ │ │ │ │ │ │元之商品。 │ │ ├─┼────┼────┼────┼─────────┼────────┤ │57│92年6月 │基隆市七│6,000元 │以與編號38相同之收│⑴刷卡消費明細表│ │ │18日 │堵區崇孝│ │視戶自動轉帳扣款委│ 1紙(94偵3403 │ │ │ │路6號「 │ │託書辦理,故毋須重│ 號卷第42頁) │ │ │ │吉隆有線│ │新以倪靜嫺名義偽造│⑵自動轉帳扣款委│ │ │ │電視股份│ │私文書而申辦。 │ 託書1紙(本院 │ │ │ │有限公司│ │ │ 卷第49頁) │ │ │ │」 │ │ │⑶與編號38同,故│ │ │ │ │ │ │ 毋需重複偽造倪│ │ │ │ │ │ │ 靜嫺署名 │ └─┴────┴────┴────┴─────────┴────────┘ ㈢盜刷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財物│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1年11月│志信運輸│78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日 │倉儲股份│ │上偽簽「倪靜嫺」署│ (94偵3403號卷│ │ │ │有限公司│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第51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總計1 枚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780元之商 │ │ │ │ │ │ │品。 │ │ ├─┼────┼────┼────┼─────────┼────────┤ │2 │91年11月│惠康百貨│293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6日 │股份有限│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公司─七│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51頁) │ │ │ │堵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293元之商品。 │ │ ├─┼────┼────┼────┼─────────┼────────┤ │3 │91年11月│惠康百貨│84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7日 │股份有限│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公司─七│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51頁) │ │ │ │堵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840元之商品。 │ │ ├─┼────┼────┼────┼─────────┼────────┤ │4 │92年1月6│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日 │─七堵分│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公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5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5 │92年4月 │寶島眼鏡│45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2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94偵3403號卷│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第48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未據起訴 │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總計1枚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450元之商 │ │ │ │ │ │ │品。 │ │ ├─┼────┼────┼────┼─────────┼────────┤ │6 │92年4月 │志信國際│9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4日 │股份有限│ │上偽簽「倪靜嫺」署│ (94偵3403號卷│ │ │ │公司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第48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未據起訴 │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總計1枚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 │ │ │ │ │告相當於900元之商 │ │ │ │ │ │ │品。 │ │ └─┴────┴────┴────┴─────────┴────────┘ ㈣盜刷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財物│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2年7月 │愛的世界│1,17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0日 │股份有限│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公司─七│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7頁│ │ │ │堵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1,170元之商品。 │ │ ├─┼────┼────┼────┼─────────┼────────┤ │2 │92年7月 │信華銀樓│6,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5日 │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7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6,000元之金飾。 │ │ ├─┼────┼────┼────┼─────────┼────────┤ │3 │92年7月 │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8日 │七堵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7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4 │92年8月6│全國加油│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7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5 │92年8月 │羅蜜歐通│6,6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14日 │訊網路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8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6,600元之商品。 │ │ ├─┼────┼────┼────┼─────────┼────────┤ │6 │92年8月 │寶島眼鏡│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7日 │七堵分公│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司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18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7 │92年10月│寶島眼鏡│1,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4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20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1,000元之商品。 │ │ ├─┼────┼────┼────┼─────────┼────────┤ │8 │92年12月│全國加油│8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5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22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總計1 枚 │ │ │ │ │ │800元之商品。 │ │ ├─┼────┼────┼────┼─────────┼────────┤ │9 │93年1月2│寶島眼鏡│1,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23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信用卡簽帳單1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紙(同上卷第37│ │ │ │ │ │1,000元之商品。 │ 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0│93年3月 │全國加油│78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消費明細│ │ │24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帳單1紙(94偵 │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3403號卷第26頁│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 )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⑵信用卡簽帳單1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紙(同上卷第34│ │ │ │ │ │780元之商品。 │ 頁) │ │ │ │ │ │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1│93年8月 │全國加油│95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帳款通知│ │ │31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書1紙(94偵340│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3號卷第31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信用卡簽帳單1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紙(同上卷第35│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頁) │ │ │ │ │ │950元之商品。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12│93年10月│全國加油│67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信用卡帳款通知│ │ │11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書1紙(94偵340│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3號卷第32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信用卡簽帳單1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紙(同上卷第36│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頁) │ │ │ │ │ │670元之商品。 │⑶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枚 │ └─┴────┴────┴────┴─────────┴────────┘ ㈤盜刷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財物│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3年5月 │全國加油│8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簽帳單1紙(94 │ │ │18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偵3403號卷第61│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800元之商品。 │ │ ├─┼────┼────┼────┼─────────┼────────┤ │2 │93年6月 │全國加油│92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簽帳單1紙(94 │ │ │21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偵3403號卷第60│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20元之商品。 │ │ ├─┼────┼────┼────┼─────────┼────────┤ │3 │93年7月1│惠康百貨│1,256元 │在簽帳單(一式二聯│⑴簽帳單1紙(94 │ │ │日 │股份有限│ │)商戶存根聯上偽簽│ 偵3403號卷第56│ │ │ │公司 │ │「倪靜嫺」署名1 枚│ 頁) │ │ │ │ │ │,並藉複寫之便,使│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該客戶存根聯上亦同│ (包括簽名之複│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寫)總計2 枚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256 │ │ │ │ │ │ │元之商品。 │ │ ├─┼────┼────┼────┼─────────┼────────┤ │4 │93年7月5│寶島眼鏡│1,000元 │在簽帳單(一式二聯│⑴簽帳單1紙(94 │ │ │日 │公司 │ │)商戶存根聯上偽簽│ 偵3403號卷第55│ │ │ │ │ │「倪靜嫺」署名1 枚│ 頁) │ │ │ │ │ │,並藉複寫之便,使│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該客戶存根聯上亦同│ (包括簽名之複│ │ │ │ │ │時顯現「倪靜嫺」署│ 寫)總計2 枚 │ │ │ │ │ │名1枚,再提交店員 │ │ │ │ │ │ │以行使,使店員誤被│ │ │ │ │ │ │告為真正持卡人而交│ │ │ │ │ │ │付被告相當於1,000 │ │ │ │ │ │ │元之商品。 │ │ ├─┼────┼────┼────┼─────────┼────────┤ │5 │93年7月 │全國加油│9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簽帳單1紙(94 │ │ │11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偵3403號卷第59│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00元之商品。 │ │ ├─┼────┼────┼────┼─────────┼────────┤ │6 │93年7月 │全國加油│3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簽帳單1紙(94 │ │ │15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偵3403號卷第58│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300元之商品。 │ │ ├─┼────┼────┼────┼─────────┼────────┤ │7 │93年7月 │全國加油│75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簽帳單1紙(94 │ │ │27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偵3403號卷第57│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750元之商品。 │ │ └─┴────┴────┴────┴─────────┴────────┘ ㈥盜刷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冒名盜刷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以詐取財物│ ├─┬────┬────┬────┬─────────┬────────┤ │編│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盜刷信用卡之方式暨│備 註│ │號│ │ │ │被告偽簽「倪靜嫺」│ (卷證一覽) │ │ │ │ │ │署名之個數 │ │ ├─┼────┼────┼────┼─────────┼────────┤ │1 │93年4月 │全國加油│85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2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153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850元之商品。 │ │ ├─┼────┼────┼────┼─────────┼────────┤ │2 │93年5月1│寶島眼鏡│1,000元 │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日 │行 │ │上偽簽「倪靜嫺」署│ (94偵3403號卷│ │ │ │ │ │名1枚(因卷內無相 │ 第153頁) │ │ │ │ │ │關資料足資佐證,無│⑵起訴書誤載刷卡│ │ │ │ │ │法認定是否有複寫聯│ 時間為「93年5 │ │ │ │ │ │),並提交店員以行│ 月3日」(參見 │ │ │ │ │ │使,使店員誤被告為│ 起訴書附表三編│ │ │ │ │ │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被│ 號93) │ │ │ │ │ │告相當於1,000元之 │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商品。 │ 總計1 枚 │ ├─┼────┼────┼────┼─────────┼────────┤ │3 │93年5月3│全國加油│91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153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總計1 枚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 │ │ │ │ │ │910元之商品。 │ │ ├─┼────┼────┼────┼─────────┼────────┤ │4 │93年6月2│寶島眼鏡│1,00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日 │行 │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 │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154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上卷第218頁)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⑶起訴書誤載刷卡│ │ │ │ │ │1,000元之商品。 │ 日期為「91年6 │ │ │ │ │ │ │ 月3日」,金額 │ │ │ │ │ │ │ 漏載(參見起訴│ │ │ │ │ │ │ 書附表三編號95│ │ │ │ │ │ │ ) │ │ │ │ │ │ │⑷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 枚 │ ├─┼────┼────┼────┼─────────┼────────┤ │5 │93年11月│全國加油│950元 │在電子簽帳單商店存│⑴消費明細表1紙 │ │ │17日 │站─七堵│ │根聯上偽簽「倪靜嫺│ (94偵3403號卷│ │ │ │站 │ │」署名1枚,並提交 │ 第156頁) │ │ │ │ │ │店員以行使,使店員│⑵簽帳單1紙(同 │ │ │ │ │ │誤被告為真正持卡人│ 上卷第159頁) │ │ │ │ │ │而交付被告相當於 │⑶未據起訴 │ │ │ │ │ │950元之商品。 │⑷偽造倪靜嫺署名│ │ │ │ │ │ │ 總計1 枚 │ └─┴────┴────┴────┴─────────┴────────┘ 【附表五】 ㈠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2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2 │92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3 │92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4 │92年12月31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5 │92年12月31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6 │93年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8頁) │ ├──┼──────┼──────┼───────┼──────────┤ │7 │93年1月16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8 │93年1月20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9 │93年1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10 │93年2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11 │93年2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12 │93年2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13 │93年2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89頁) │ ├──┼──────┼──────┼───────┼──────────┤ │14 │93年3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5,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0頁) │ ├──┼──────┼──────┼───────┼──────────┤ │15 │93年3月2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1頁) │ ├──┼──────┼──────┼───────┼──────────┤ │16 │93年4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1頁) │ ├──┼──────┼──────┼───────┼──────────┤ │17 │93年4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12,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1頁) │ ├──┼──────┼──────┼───────┼──────────┤ │18 │93年5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5,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2頁) │ ├──┼──────┼──────┼───────┼──────────┤ │19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2頁) │ ├──┼──────┼──────┼───────┼──────────┤ │20 │93年6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8,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3頁) │ ├──┼──────┼──────┼───────┼──────────┤ │21 │93年8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2 │93年8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3 │93年8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4 │93年9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5 │93年9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5,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6 │93年9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自動提款機 │ │ 第96頁) │ ├──┼──────┼──────┼───────┼──────────┤ │27 │93年11月12日│台新銀行自動│8,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提款機 │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 │ │ 第98頁) │ ├──┼──────┼──────┼───────┼──────────┤ │28 │93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8頁) │ ├──┼──────┼──────┼───────┼──────────┤ │29 │93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8頁) │ ├──┼──────┼──────┼───────┼──────────┤ │30 │93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交查411號卷│ │ │ │機 │ │ 第98頁) │ └──┴──────┴──────┴───────┴──────────┘ 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1年10月30日│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2 │91年11月11日│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3 │91年11月11日│萬通商業銀行│15,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4 │91年11月23日│萬通商業銀行│15,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5 │91年11月25日│萬通商業銀行│1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6 │91年12月10日│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7 │92年1月4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8 │92年2月8日 │萬通商業銀行│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9 │92年2月8日 │萬通商業銀行│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10 │92年3月10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1頁)│ ├──┼──────┼──────┼───────┼──────────┤ │11 │92年5月14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12 │92年6月12日 │萬通商業銀行│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13 │92年8月7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㈢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2年9月9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2 │92年9月9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3 │92年9月9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4 │92年9月15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5 │92年9月20日 │萬通商業銀行│19,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6 │92年10月2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7 │92年10月30日│萬通商業銀行│6,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8 │92年11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9 │93年1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0 │93年1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1 │93年3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2 │93年3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3 │93年3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4 │93年3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5 │93年3月18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6 │93年3月25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7 │93年4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8 │93年5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19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0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1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2 │93年6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5,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3 │93年7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4 │93年8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5 │93年9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26 │93年10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2頁)│ │ │ │機 │ │ │ └──┴──────┴──────┴───────┴──────────┘ ㈣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1年10月24日│萬通商業銀行│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2 │92年2月6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3 │92年3月10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4 │92年4月26日 │萬通商業銀行│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48頁)│ ├──┼──────┼──────┼───────┼──────────┤ │5 │92年5月14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6 │92年6月12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7 │92年7月9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8 │92年8月6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9 │92年9月29日 │萬通商業銀行│8,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10 │92年10月30日│萬通商業銀行│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自動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11 │92年12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2 │93年1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48頁)│ │ │ │機 │ │ │ ├──┼──────┼──────┼───────┼──────────┤ │13 │93年1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4 │93年4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7,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5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6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7 │93年6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機 │ │ │ ├──┼──────┼──────┼───────┼──────────┤ │18 │93年7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1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自動提款機 │ │ │ ├──┼──────┼──────┼───────┼──────────┤ │19 │93年9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自動提款機 │ │ │ ├──┼──────┼──────┼───────┼──────────┤ │20 │93年10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 │自動提款機 │ │ │ └──┴──────┴──────┴───────┴──────────┘ ㈤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2年7月11日 │萬通商業銀行│10,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自動提款機 │ │ 1紙(94偵3403號卷 │ │ │ │ │ │ 第16頁) │ ├──┼──────┼──────┼───────┼──────────┤ │2 │92年8月7日 │萬通商業銀行│2,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自動提款機 │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 │ │ 第17頁) │ ├──┼──────┼──────┼───────┼──────────┤ │3 │92年9月29日 │萬通商業銀行│7,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自動提款機 │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 │ │ 第19頁) │ ├──┼──────┼──────┼───────┼──────────┤ │4 │92年11月1日 │萬通商業銀行│3,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自動提款機 │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 │ │ 第20頁) │ ├──┼──────┼──────┼───────┼──────────┤ │5 │92年12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機 │ │ 第22頁) │ ├──┼──────┼──────┼───────┼──────────┤ │6 │93年2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機 │ │ 第24頁) │ ├──┼──────┼──────┼───────┼──────────┤ │7 │93年4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機 │ │ 第26頁) │ ├──┼──────┼──────┼───────┼──────────┤ │8 │93年5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機 │ │ 第27頁) │ ├──┼──────┼──────┼───────┼──────────┤ │9 │93年5月31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自動提款│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機 │ │ 第28頁) │ ├──┼──────┼──────┼───────┼──────────┤ │10 │93年7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自動提款機 │ │ 第29頁) │ ├──┼──────┼──────┼───────┼──────────┤ │11 │93年8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銀行永吉分行│ │ 1紙(94貞3403號卷 │ │ │ │自動提款機 │ │ 第30頁) │ ├──┼──────┼──────┼───────┼──────────┤ │12 │93年9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帳款通知書1 │ │ │ │銀行永吉分行│ │ 紙(94貞3403號卷第│ │ │ │自動提款機 │ │ 31頁) │ ├──┼──────┼──────┼───────┼──────────┤ │13 │93年11月15日│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信用卡帳款通知書1 │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紙(94貞3403號卷第│ │ │ │機 │ │ 33頁) │ └──┴──────┴──────┴───────┴──────────┘ ㈥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3年6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5,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154頁 │ │ │ │自動提款機 │ │ ) │ ├──┼──────┼──────┼───────┼──────────┤ │2 │93年7月27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154頁 │ │ │ │自動提款機 │ │ ) │ ├──┼──────┼──────┼───────┼──────────┤ │3 │93年8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永吉分行│ │ 偵3403號卷第155頁 │ │ │ │自動提款機 │ │ ) │ ├──┼──────┼──────┼───────┼──────────┤ │4 │93年11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1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156頁 │ │ │ │機 │ │ ) │ ├──┼──────┼──────┼───────┼──────────┤ │5 │93年11月15日│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銀行自動提款│ │ 偵3403號卷第156頁 │ │ │ │機 │ │ ) │ └──┴──────┴──────┴───────┴──────────┘ 【附表六】 ㈠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代償以詐取財物 │ ├──┬──────┬──────┬───────┬──────────┤ │編號│代償欠款時間│代償欠款之銀│代償金額 │備註 │ │ │ │行 │ │ │ ├──┼──────┼──────┼───────┼──────────┤ │1 │91年10月18日│花旗銀行 │96,309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 │ │ 偵3403號卷第51頁)│ └──┴──────┴──────┴───────┴──────────┘ ㈡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被告藉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代償以詐取財物 │ ├──┬──────┬──────┬───────┬──────────┤ │編號│代償欠款時間│代償欠款之銀│代償金額 │備註 │ │ │ │行 │ │ │ ├──┼──────┼──────┼───────┼──────────┤ │1 │93年3月1日 │玉山銀行 │120,000元 │⑴消費明細表1紙(94 │ │ │ │ │ │ 偵3403號卷第143頁 │ │ │ │ │ │ ) │ │ │ │ │ │⑵信用卡申請書1紙( │ │ │ │ │ │ 本院卷第134頁) │ └──┴──────┴──────┴───────┴──────────┘ 【附表七】 ㈠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現金卡: ┌───────────────────────────────────┐ │被告以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現金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2年6月2日 │萬通銀行自動│16,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2 │92年6月11日 │基隆市明德一│5,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路149號「基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隆市農會」自│ │ 第128頁) │ │ │ │動提款機 │ │ │ ├──┼──────┼──────┼───────┼──────────┤ │3 │92年6月12日 │萬通銀行自動│5,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4 │92年6月24日 │萬通銀行自動│3,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5 │92年7月2日 │萬通銀行自動│6,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6 │92年8月2日 │萬通銀行自動│6,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7 │92年8月27日 │萬通銀行自動│10,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8 │92年9月30日 │萬通銀行自動│6,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9 │92年10月15日│萬通銀行自動│20,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10 │92年10月15日│萬通銀行自動│10,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11 │92年10月18日│萬通銀行自動│20,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12 │92年10月30日│萬通銀行自動│4,000元。 │⑴萬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提款機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28頁) │ └──┴──────┴──────┴───────┴──────────┘ ㈡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現金卡: ┌───────────────────────────────────┐ │被告以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現金卡預借現金詐取財物│ ├──┬──────┬──────┬───────┬──────────┤ │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預借金額 │備註 │ ├──┼──────┼──────┼───────┼──────────┤ │1 │93年5月25日 │中華郵政股份│20,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有限公司自動│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2 │93年6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2,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3 │93年7月27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4 │93年8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6,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5 │93年8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11,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6 │93年8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3,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7 │93年8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1,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銀行自動提款│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8 │93年11月2日 │中華郵政股份│1,000元 │⑴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 │ │ │有限公司自動│ │ 紀錄查詢表1紙(94 │ │ │ │提款機 │ │ 偵3403號卷第142頁 │ │ │ │ │ │ ) │ │ │ │ │ │⑵提領現金機台所有人│ │ │ │ │ │ 明細表1紙(本院卷 │ │ │ │ │ │ 第117頁) │ └──┴──────┴──────┴───────┴──────────┘ 【附表八】 ┌───────────────────────────────────┐ │以下66筆消費,均係由告訴人倪靜嫺本人自為,與被告無關。 │ ├──┬──────┬─────┬───────┬──────┬────┤ │編號│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使用之信用卡│備註 │ ├──┼──────┼─────┼───────┼──────┼────┤ │1. │85年10月05日│國際百貨股│新臺幣(下同)│000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1,936元 │7401(臺新銀 │ │ │ │ │ │ │行) │ │ ├──┼──────┼─────┼───────┼──────┼────┤ │2. │85年10月04日│天順百貨行│1,20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3. │85年10月5日 │基商企業有│2,50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4. │85年10月31日│龍虎企業股│1,56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5. │85年11月30日│屈臣氏基隆│526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6. │同上 │二十二服飾│1,500元 │同上 │ │ │ │ │店 │ │ │ │ ├──┼──────┼─────┼───────┼──────┼────┤ │7. │同上 │317服裝行 │2,300元 │同上 │ │ ├──┼──────┼─────┼───────┼──────┼────┤ │8. │86年01月03日│人性主義服│1,115元 │同上 │ │ │ │ │飾店 │ │ │ │ │ │ │ │ │ │ │ ├──┼──────┼─────┼───────┼──────┼────┤ │9. │同上 │蕾蒂皮飾 │950元 │同上 │ │ ├──┼──────┼─────┼───────┼──────┼────┤ │10. │86年01月28日│永富服飾店│95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11. │86年02月16日│三商行基隆│709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12. │同上 │二十二服飾│1,100元 │同上 │ │ │ │ │店 │ │ │ │ │ │ │ │ │ │ │ ├──┼──────┼─────┼───────┼──────┼────┤ │13. │86年02月21日│聯翔國際股│79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4. │86年03年22日│屈臣氏基隆│430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15. │同上 │國際百貨股│1,125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16. │同上 │永富服飾店│1,800元 │同上 │ │ ├──┼──────┼─────┼───────┼──────┼────┤ │17. │86年03月30日│國際百貨股│48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8. │86年04月04日│德安生活百│711元 │同上 │ │ │ │ │貨 │ │ │ │ │ │ │ │ │ │ │ ├──┼──────┼─────┼───────┼──────┼────┤ │19. │86年04月04日│德安生活百│1,360元 │同上 │ │ │ │ │貨 │ │ │ │ │ │ │ │ │ │ │ ├──┼──────┼─────┼───────┼──────┼────┤ │20. │86年04月04日│德安生活百│2,484元 │同上 │ │ │ │ │貨 │ │ │ │ │ │ │ │ │ │ │ ├──┼──────┼─────┼───────┼──────┼────┤ │21. │86年04月12日│寶嘟嘟狂食│385元 │同上 │ │ │ │ │天堂 │ │ │ │ │ │ │ │ │ │ │ ├──┼──────┼─────┼───────┼──────┼────┤ │22. │86年04月12日│寶嘟嘟狂食│1,155元 │同上 │ │ │ │ │天堂 │ │ │ │ │ │ │ │ │ │ │ ├──┼──────┼─────┼───────┼──────┼────┤ │23. │86年04月12日│凱麗服飾店│98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24. │86年04月04日│利童股份有│248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25 │86年04月26日│三商行基隆│700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26. │86年05月01日│香港商鎮金│11,981元 │同上 │ │ │ │ │店台灣分公│ │ │ │ │ │ │司 │ │ │ │ ├──┼──────┼─────┼───────┼──────┼────┤ │27. │同上 │屈臣氏基隆│497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28. │86年04月26日│D&K卡奈兒 │2,040元 │同上 │ │ │ │ │服飾基隆店│ │ │ │ │ │ │ │ │ │ │ ├──┼──────┼─────┼───────┼──────┼────┤ │29. │同上 │永富服飾店│1,900元 │同上 │ │ ├──┼──────┼─────┼───────┼──────┼────┤ │30. │86年04月30日│三櫻郵購有│73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31. │86年05月04日│七堵鞋城 │49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32. │86年05月24日│嘉寶銀樓 │12,00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33. │86年05月28日│嘉寶銀樓 │6,00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34. │86年05月13日│聯翔國際股│15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5. │同上 │聯翔國際股│79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36. │86年08月28日│屈臣氏基隆│736元 │同上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37. │86年10月08日│真美麗雜誌│40元 │同上 │ │ │ │ │10月號 │ │ │ │ │ │ │ │ │ │ │ ├──┼──────┼─────┼───────┼──────┼────┤ │38. │86年10月30日│認真美麗雜│40元 │同上 │ │ │ │ │誌11月號 │ │ │ │ │ │ │ │ │ │ │ ├──┼──────┼─────┼───────┼──────┼────┤ │39. │86年12月25日│嘉寶銀樓 │18,00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40. │86年12月27日│真美麗雜誌│40元 │同上 │ │ │ │ │12月號 │ │ │ │ │ │ │ │ │ │ │ ├──┼──────┼─────┼───────┼──────┼────┤ │41. │87年01月26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1月號 │ │ │ │ │ │ │ │ │ │ │ ├──┼──────┼─────┼───────┼──────┼────┤ │42. │87年02月27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2月號 │ │ │ │ │ │ │ │ │ │ │ ├──┼──────┼─────┼───────┼──────┼────┤ │ 43.│87年03月27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 │ │ │ │ │ │ │ │ │ │ │ ├──┼──────┼─────┼───────┼──────┼────┤ │44. │87年04月28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 │ │ │ │ │ │ │ │ │ │ │ ├──┼──────┼─────┼───────┼──────┼────┤ │45. │87年06月26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6月號 │ │ │ │ │ │ │ │ │ │ │ ├──┼──────┼─────┼───────┼──────┼────┤ │46. │87年07月27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7月號 │ │ │ │ │ │ │ │ │ │ │ ├──┼──────┼─────┼───────┼──────┼────┤ │47. │87年08月27日│認真美麗雜│80元 │同上 │ │ │ │ │誌8月號 │ │ │ │ │ │ │ │ │ │ │ ├──┼──────┼─────┼───────┼──────┼────┤ │48. │88年07月17日│大四美百貨│1,380元 │同上 │ │ │ │ │行 │ │ │ │ │ │ │ │ │ │ │ ├──┼──────┼─────┼───────┼──────┼────┤ │49. │88年07月25日│東逸企業股│1,99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50 │88年10月17日│華歌爾榮紀│3,150元 │同上 │ │ │ │ │專賣店 │ │ │ │ │ │ │ │ │ │ │ ├──┼──────┼─────┼───────┼──────┼────┤ │51. │89年01月27日│富士崎實業│10,800元 │同上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52. │89年01月31日│富士崎實業│1,000元 │同上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53. │89年05月21日│何嘉仁實業│884元 │同上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基隆第二│ │ │ │ │ │ │分公司 │ │ │ │ ├──┼──────┼─────┼───────┼──────┼────┤ │54. │89年05月21日│國際百貨股│630元 │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55. │89年06月05日│富士崎實業│4,140元 │同上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56. │89年06月08日│中誌郵購 │989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57. │89年06月25日│家福股份有│1,36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58. │89年07月22日│介壽民營零│1,170元 │同上 │ │ │ │ │售市場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59. │89年07月23日│東逸企業八│2,017元 │同上 │ │ │ │ │堵物流中心│ │ │ │ │ │ │ │ │ │ │ ├──┼──────┼─────┼───────┼──────┼────┤ │60. │89年07月24日│中認郵購 │4,087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61. │89年07月15日│美晴服飾 │1,300元 │同上 │ │ │ │ │店 │ │ │ │ │ │ │ │ │ │ │ ├──┼──────┼─────┼───────┼──────┼────┤ │62. │89年07月29日│櫻櫻服飾店│1,330元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63. │89年08月01日│漢登企業有│85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64. │89年08月19日│國盈股份有│54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65. │89年08月17日│謙亨國際有│55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66. │89年09月20日│謙亨國際有│1,980元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附表九】 ┌───────────────────────────┐ │相關卷證資料索引 │ ├───────────────────────────┤ │㈠94偵3403號卷 │ ├──┬───────────┬────────────┤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 ├──┼───────────┼────────────┤ │ 1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0頁至第10頁背面。 │ │ │01、玉山銀行0000000000│ │ │ │395201、友邦銀行463913│ │ │ │0000000000、萬泰商銀54│ │ │ │00000000000000、日盛商│ │ │ │銀0000000000000000、遠│ │ │ │東商銀0000000000000000│ │ │ │號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各1 │ │ │ │紙。 │ │ ├──┼───────────┼────────────┤ │ 2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號│第14頁。 │ │ │現金卡客戶交易明細表1 │ │ │ │紙。 │ │ ├──┼───────────┼────────────┤ │ 3 │萬泰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 │第15頁。 │ │ │紙。 │ │ ├──┼───────────┼────────────┤ │ 4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16至33頁。 │ │ │03號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帳款通知書1份。 │ │ ├──┼───────────┼────────────┤ │ 5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34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3月24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 6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35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8月31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 7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36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10月11日│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 8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31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1月2日寶│ │ │ │島眼鏡行簽帳單1紙。 │ │ ├──┼───────────┼────────────┤ │ 9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第39頁。 │ │ │紙。 │ │ ├──┼───────────┼────────────┤ │10 │玉山銀行消費明細表1份 │第40至42頁。 │ │ │。 │ │ ├──┼───────────┼────────────┤ │11 │玉山銀行95年3月8日玉山│第44頁。 │ │ │卡(風)字第06022719號│ │ │ │函1紙。 │ │ ├──┼───────────┼────────────┤ │12 │友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第47頁。 │ │ │紙。 │ │ ├──┼───────────┼────────────┤ │13 │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第48、51頁。 │ │ │06號信用卡消費明細表2 │ │ │ │紙。 │ │ ├──┼───────────┼────────────┤ │14 │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第53頁。 │ │ │紙。 │ │ ├──┼───────────┼────────────┤ │15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55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7月5日寶│ │ │ │島眼鏡行簽帳單1紙。 │ │ ├──┼───────────┼────────────┤ │16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56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7月1日惠│ │ │ │康百貨簽帳單1紙。 │ │ ├──┼───────────┼────────────┤ │17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57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7月27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18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58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7月15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19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59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7月11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20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60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6月21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21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第61頁。 │ │ │07號信用卡93年5月18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22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份 │第64至141頁。 │ │ │。 │ │ ├──┼───────────┼────────────┤ │23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第142頁。 │ │ │號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表│ │ │ │1份。 │ │ ├──┼───────────┼────────────┤ │24 │遠東銀行申請書1紙。 │第150至152頁。 │ ├──┼───────────┼────────────┤ │25 │遠東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第153至158頁。 │ │ │表1紙。 │ │ ├──┼───────────┼────────────┤ │26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第159頁。 │ │ │02號信用卡93年11月17日│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 │ │ ├──┼───────────┼────────────┤ │27 │證人(即告訴人)倪靜嫺│第170至171頁。 │ │ │94年9月15日證述(檢察 │ │ │ │官偵訊) │ │ ├──┼───────────┼────────────┤ │28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84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1月2日 │ │ │ │美晴服飾店簽帳單1紙。 │ │ ├──┼───────────┼────────────┤ │29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85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1月2日 │ │ │ │美晴服飾店簽帳單1紙。 │ │ ├──┼───────────┼────────────┤ │3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86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0月16日│ │ │ │信華銀樓簽帳單1紙。 │ │ ├──┼───────────┼────────────┤ │31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87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0月9日 │ │ │ │信華銀樓簽帳單1紙。 │ │ ├──┼───────────┼────────────┤ │32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88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0月11日│ │ │ │信華銀樓簽帳單1紙。 │ │ ├──┼───────────┼────────────┤ │33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90頁。 │ │ │01號信用卡93年10月19日│ │ │ │年青人眼鏡簽帳單1紙。 │ │ ├──┼───────────┼────────────┤ │34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第191至193頁。 │ │ │中心94年11月23日(94)│ │ │ │聯卡會計字第483號函附 │ │ │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 │ │01號信用卡簽帳資料。 │ │ ├──┼───────────┼────────────┤ │3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第195至196頁。 │ │ │01號信用卡90年3月31日 │ │ │ │、90年4月8日、90年4月 │ │ │ │9日、90年4月16日、90年│ │ │ │4月23日、90年5月10日金│ │ │ │城銀樓簽帳單各1紙。 │ │ ├──┼───────────┼────────────┤ │36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第198至204頁。 │ │ │中心94年11月23日(94)│ │ │ │聯卡會計字第484號函附 │ │ │ │倪靜嫺玉山銀行、遠東商│ │ │ │銀及友邦銀行信用卡簽帳│ │ │ │資料。 │ │ ├──┼───────────┼────────────┤ │3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第205至211頁。 │ │ │07號信用卡90年6月9日、│ │ │ │90年7月5日; 90年8月4日│ │ │ │90年9月24日、90年9月24│ │ │ │日、90年10月18日、90年│ │ │ │11月25日、90年11月25日│ │ │ │、90年12月12日、90年12│ │ │ │月12日、90年12月12日、│ │ │ │90年4月9日、90年4月9日│ │ │ │、90年4月11日、90年4月│ │ │ │11日、90年4月16日、90 │ │ │ │年4月16日金城銀樓簽帳 │ │ │ │單各1紙。 │ │ ├──┼───────────┼────────────┤ │38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第208、210、211、212頁。│ │ │07號信用卡90年9月19日 │ │ │ │、90年11月26日、91年10│ │ │ │月22日、91年10月22日、│ │ │ │92年5月22日七堵鞋城簽 │ │ │ │帳單各1紙。 │ │ ├──┼───────────┼────────────┤ │39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第211頁。 │ │ │07號信用卡91年3月16日 │ │ │ │信華銀樓簽帳單1紙。 │ │ ├──┼───────────┼────────────┤ │40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第218頁。 │ │ │02號信用卡93年6月2日寶│ │ │ │島眼鏡簽帳單1紙。 │ │ ├──┼───────────┼────────────┤ │41 │日盛商銀95年3月7日日銀│第245頁。 │ │ │字第0952Ⅰ00000000號函│ │ │ │。 │ │ ├──┼───────────┼────────────┤ │42 │友邦信用卡公司95年3月3│第250頁。 │ │ │日友字第95030300269號 │ │ │ │函。 │ │ ├──┴───────────┴────────────┤ │㈡94交查411號卷 │ ├──┬───────────┬────────────┤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 ├──┼───────────┼────────────┤ │ 1 │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份 │第7至98頁。 │ │ │。 │ │ │ │(與上開偵卷第22項之帳│ │ │ │單有部分重覆) │ │ ├──┴───────────┴────────────┤ │㈢本院卷 │ ├──┬───────────┬────────────┤ │編號│證據名稱 │卷頁 │ ├──┼───────────┼────────────┤ │ 1 │本院95年5月17日勘驗筆 │第37頁。 │ │ │錄。 │ │ ├──┼───────────┼────────────┤ │ 2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43頁。 │ │ │(→友邦銀行許先生) │ │ ├──┼───────────┼────────────┤ │ 3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44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1月2日寶│ │ │ │島眼鏡簽帳單1紙。(重 │ │ │ │覆) │ │ ├──┼───────────┼────────────┤ │ 4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45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3月24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重覆) │ │ ├──┼───────────┼────────────┤ │ 5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46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8月31日 │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重覆) │ │ ├──┼───────────┼────────────┤ │ 6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第47頁。 │ │ │03號信用卡93年10月11日│ │ │ │全國加油站七堵站簽帳單│ │ │ │1紙。(重覆) │ │ ├──┼───────────┼────────────┤ │ 7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48頁。 │ │ │(→吉隆電視楊小姐) │ │ ├──┼───────────┼────────────┤ │ 8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第49頁。 │ │ │司收視戶自動轉帳扣款委│ │ │ │託書1紙。 │ │ ├──┼───────────┼────────────┤ │ 9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第117頁。 │ │ │現金卡提領現金機台所有│ │ │ │人明細表1紙。 │ │ ├──┼───────────┼────────────┤ │10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18頁。 │ │ │(→台新銀行乙○○小姐│ │ │ │) │ │ ├──┼───────────┼────────────┤ │11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0頁。 │ │ │(→寶島眼鏡行陳小姐)│ │ ├──┼───────────┼────────────┤ │12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1頁。 │ │ │(→遠東商銀林小姐) │ │ ├──┼───────────┼────────────┤ │13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2頁。 │ │ │(→玉山銀行王先生) │ │ ├──┼───────────┼────────────┤ │14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3頁。 │ │ │(→玉山銀行劉先生) │ │ ├──┼───────────┼────────────┤ │15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4頁。 │ │ │(→遠東商銀蔡小姐) │ │ ├──┼───────────┼────────────┤ │16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5頁。 │ │ │(→萬泰商銀吳小姐) │ │ ├──┼───────────┼────────────┤ │17 │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 │第126頁。 │ │ │(→寶島眼鏡行陳小姐)│ │ ├──┼───────────┼────────────┤ │18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號│第128頁。 │ │ │現金卡交易明細表1紙。 │ │ ├──┼───────────┼────────────┤ │19 │倪靜嫺遠東商銀信用卡申│第134頁。 │ │ │請書1紙。 │ │ ├──┼───────────┼────────────┤ │20 │倪靜嫺台新銀行現金卡申│第219頁。 │ │ │請書1紙。 │ │ ├──┼───────────┼────────────┤ │2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第221-224頁。 │ │ │心電腦聯線查詢資料 │ │ └──┴───────────┴────────────┘ 【附表十】 ┌───────────────────────────┐ │扣案信用卡6 枚 │ ├──┬───────────┬────────────┤ │編號│發 卡 銀 行 及 卡 號 │備 註 │ ├──┼───────────┼────────────┤ │ 1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74│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信用卡│ │ │01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竊盜方式取│ │ │ │得;惟竊盜未據告訴) │ ├──┼───────────┼────────────┤ │2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2 所示信用卡│ │ │01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冒名申辦方│ │ │ │式取得) │ ├──┼───────────┼────────────┤ │3 │友邦銀行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3 所示信用卡│ │ │06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冒名申辦方│ │ │ │式取得) │ ├──┼───────────┼────────────┤ │4 │萬泰商銀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信用卡│ │ │03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冒名申辦方│ │ │ │式取得) │ ├──┼───────────┼────────────┤ │5 │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5 所示信用卡│ │ │07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冒名申辦方│ │ │ │式取得) │ ├──┼───────────┼────────────┤ │6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6 所示信用卡│ │ │02號信用卡。 │1 枚(係被告以冒名申辦方│ │ │ │式取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