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74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71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