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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璿如蔡聰明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4年4月19日遭雄震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震公司)解僱後,經濟狀況不佳,前任職雄震公司之所有薪資已全部繳納信用卡款,且無積蓄及不動產,小客車亦係貸款所購,實無資力支付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上訴裁判費,且依其請求顯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雄震公司94年5月3日雄震(94)管字第001號函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名下除1998年份之汽車乙部及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5股外,別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自94年5月16日退保後,迄今未再加入勞工保險,其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則係基隆市中正區公所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表、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3日證保稽字第0950007906號函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95年3月2日健保承字第0950057145號函附投保就醫資料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於94年5月15日自雄震公司離職後,迄未覓得其他工作,而無薪資收入,扣除依94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供其每月生活基本需要之8,770元外,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2,820元。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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