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寬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六八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到期日民國94年12月2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