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汐止市○○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