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亦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奕慶實業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現金為擔保,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115 號提存事件提存。惟相對人業已同意由聲請人領回擔保金,有聲請人提出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