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原告與被告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丙○○、丁○○○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