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丁○○○
原告與被告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丙○○、丁○○○間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