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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

收取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丁○○○

原告與被告天上人間視聽歌唱行、丙○○、丁○○○間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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