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原告與被告臺北縣瑞芳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