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玉珮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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