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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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