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吉食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關稅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