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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告
吉食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關稅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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