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