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上 訴 人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臺灣煤礦博物館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