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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告
介展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
被告
琨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3號7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而依兩造所定工程合約第十八條之二約定,兩造間因系爭合約所生一切爭議,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揭合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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