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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和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和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160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740元。

(二)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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