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旺志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略以:兩造間訂有合約書,並於合約書第9條 明白約定雙方因爭議訴訟時於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富里鄉○○路135 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三、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