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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玉珮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法人
  • 被告
    旺志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旺志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略以:兩造間訂有合約書,並於合約書第9條 明白約定雙方因爭議訴訟時於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富里鄉○○路135 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三、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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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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