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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告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旺志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略以:兩造間訂有合約書,並於合約書第9條明白約定雙方因爭議訴訟時於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富里鄉○○路135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三、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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