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被 告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