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 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95年2月2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錫煒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原創科技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4年6月20日 │75,600元 │ZK0000000 │ │ │ │司 │有限公司和平分行│ │ │ │ │ ├──┼───────┼────────┼──────┼─────┼──────┼──┤ │002 │大碩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 │384,300元 │KLB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