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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李達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4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 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95年2月2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錫煒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原創科技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4年6月20日 │75,600元 │ZK0000000 │ │ │ │司 │有限公司和平分行│ │ │ │ │ ├──┼───────┼────────┼──────┼─────┼──────┼──┤ │002 │大碩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30日 │384,300元 │KLB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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