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世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 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2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佩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一 │利豐交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8月15日 │新臺幣4,71│0000000 │ │ │企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9,777元 │ │ │ │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