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保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