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豪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備考││ ││ │ │(新臺幣)│ │ │ │├──┼────┼───────┼──────┼─────┼──────┼─────┼──┤│001 │ 簡碧嬌 │有限責任基隆市│95年5月10日 │ 63,000元 │ DE0000000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 │ │愛三路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