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豪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2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 簡碧嬌 │有限責任基隆市│95年5月10日 │ 63,000元 │ DE0000000 │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 │ │ │愛三路分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