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請人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豪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備考││ ││ │ │(新臺幣)│ │ │ │├──┼────┼───────┼──────┼─────┼──────┼─────┼──┤│001 │ 簡碧嬌 │有限責任基隆市│95年5月10日 │ 63,000元 │ DE0000000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 │ │愛三路分社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