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郭鎮輝即元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2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12月10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6月1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 年6月10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傳亞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11月28日│81,979元 │NC0000000 │ │ │ │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