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 請 人
- 郭鎮輝即元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2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12月10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6月1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 年6月10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傳亞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11月28日│81,979元 │NC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