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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郭鎮輝即元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2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12月10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 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6月1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 年6月10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傳亞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4年11月28日│81,979元 │NC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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